船級社認證對國際耐火試驗程序應用規則的應用
船級社認證對防火材料以及其他有關產品型式認可時,都會應用FTP國際耐火試驗程序應用規則,FTP針對的范圍比較廣,不管是船級社認證中:型式認可、工廠認可還有歐盟CE船用設備指令有關產品的測試標準都是會作為測試標準。船級社認證申請時應根據申請對應的產品識別具體部分進行對應測試。
1 范圍
1.1 本規則供船旗國主管機關和主管當局按經修正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的消防安全要求,對懸掛該船旗國國旗的船舶上安裝的產品進行認可時使用。
1.2 檢測實驗室在進行本規則所涉及產品的試驗和鑒定時,應使用本規則。
2 適用性
2.1 本規則適用于要求按公約中提及的《耐火試驗程序規則》進行試驗、鑒定和認可的產品。
2.2 如公約在引述本規則時使用“……按《耐火試驗程序規則》”的術語,則被試產品應按適用的耐火試驗程序進行試驗。
2.3 如公約僅涉及產品的耐火性能并使用“……且其暴露表面應具有低播焰特性”的術語,則被試產品應按適用的耐火試驗程序進行試驗。
3、規則主要引用的ISO和IEC標準。凡引述ISO或IEC標準處,其出版日期應按以下規定理解:
3.1 ISO 834-1:1999《耐火試驗– 建筑構件 – 第1部分:一般要求》;
3.2 ISO 1182:2010《建筑和運輸產品對火反應試驗– 不燃性試驗》;
3.3 ISO 1716:2010《建筑產品對火反應試驗– 燃燒熱量的測定》;
3.4 ISO 5658-2:2006《對火反應試驗– 播焰– 第2部分:垂向構形建筑和運輸產品上的橫向傳播》;
3.5 ISO 5659-2:2006《塑料– 煙氣產生 – 第2部分:用單箱試驗測定光密度》;
3.6 ISO 5660-1:2002《火反應試驗– 熱釋放速率、發煙率和質量損失率 – 第1部分:熱釋放速率(錐形熱量計法)》;
3.7 ISO 5660-2:2002《火反應試驗– 熱釋放速率、發煙率和質量損失率 – 第2部分:發煙率(動態測量)》;
3.8 ISO 9705:1993《耐火試驗– 表面產品全尺寸房間火試驗》;
3.9 ISO 13943:2008《消防安全– 詞匯》;
3.10 ISO 14934-3:2006《耐火試驗– 熱流計的校準和使用 – 第3部分:二級校準法》;
3.11 ISO/IEC 17025:2005《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3.12 ISO 19702:2006《燃燒產物的毒性試驗 ? 用FTIR氣體分析對燃燒產物中的氣體和蒸氣進行分析指南》;
3.13 ISO 291:2005《塑料– 狀態調節和試驗用標準大氣》;
3.14 ISO 554:1976《狀態調節和/或試驗用標準大氣– 規格》;
3.15 ISO 14697:2007《火反應試驗– 建筑和運輸產品用基材的選擇指南》;
3.16 IEC 60584-1:1995《熱電偶– 第1部分:參考表》。
4 本規則核心試驗項目:
第1部分 不燃性試驗
第2部分 煙氣和毒性試驗
第3部分 “A”級、“B”級和“F”級分隔試驗
第4部分 防火門控制裝置試
第5部分表面可燃性試驗(表面材料和甲板基層敷料試驗)
第7部分垂直懸掛紡織品和薄膜的試驗
第8部分軟墊家具試驗
第9部分床上用品試驗
第10部分高速船阻火材料試驗
第11部分 高速船阻火分隔試驗